河北省信息产业与信息化协会章程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本社会团体名称为:河北省信息产业与信息化协会。由河北省内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、软件业、通信运营业、信息技术服务业、信息产品流通业及与信息产业和信息化有关的企事业单位、科研院所、高校、产业园区及个人自愿结成的全省性、行业性社会团体,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
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河北省。
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:以马列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、科学发展观为指导,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,遵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及法律、法规,贯彻执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全心全意为会员单位服务,致力于信息产业的发展和信息化建设,为建设“工业强省”“数字河北”竭诚工作。
本会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。
第三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河北省民政厅。
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、党建工作机构、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。
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地址设在河北省石家庄市。
本会的网址:www.hbiiia.org.cn。
第二章 党组织建设
第六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的规定,按照组织程序,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党组织名称是中共河北省信息产业与信息化协会支部委员会。上级党组织(党建工作机构)是中共河北省社会组织委员会。
第七条 本会变更或注销涉及党员变化时,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,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。
第八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“双向进入、交叉任职”,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、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。党组织应强化思想政治引领,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。
第九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,支持党组织活动阵地建设。
第三章 业务范围
第十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:
(一)政策桥梁与产业研究。贯彻国家信息产业与信息化发展政策,参与产业规划与政策制定,开展产业发展研究和行业统计,监测行业经济运行走势,发布行业报告,向政府提出政策建议,反映行业和会员诉求,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。
(二)行业服务与企业发展。发挥工业诊断、中小企业服务平台服务功能,提供信息、技术、管理、法律等咨询与技术支持,推进数字化转型与智能化升级,开展人才培养与培训。开展产业损害调查,协助政府进行反倾销、反垄断、反补贴调查及对外贸易争议协调和应诉。
(三)资源对接与合作交流。推动国内外交流与合作,组织展会、论坛、招商对接活动,为会员开拓国内外市场服务。
(四)标准制定与行业自律。制定行业技术服务标准与规范,推动行业诚信建设,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规范,建立行业自律机制,协调会员之间相互利益,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,维护市场秩序。
(五)推动创新与产业发展。参与新产品、新技术、新装备、新工艺等科技成果的评审鉴定及推广应用,促进产学研结合,推动新型适用成果应用转化,引导产业迭代发展。
(六)行业宣传与信息发布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,建设相关网站,编辑出版行业杂志报刊和资讯材料,开展行业宣传和信息服务,发布行业相关信息、出具公信证明。
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,依法经批准后开展。
第四章 会员
第十一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。
第十二条 拥护本会章程,符合下列条件的,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:
(一)拥护本会章程;
(二)有加入本会的意愿;
(三)在信息产业和信息化领域具有一定影响。
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(二)经2名以上会员介绍;
(三)提交有关证明材料,包括:
1.企业简介;
2.营业执照复印件;
3.法人身份证复印件;
(四)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;
(五)由本会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,并予以公告。
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三)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(四)有权要求本会提供帮助,维护合法权益;
(五)有退会的自由。
第十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;
(二)执行本会的决议;
(三)按规定交纳会费;
(四)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;
(五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(六)保守本会及会员单位的商业秘密。
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给予下列处分:
(一)警告;
(二)通报批评;
(三)暂停行使会员权利;
(四)除名。
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。
第十八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自动丧失会员资格:
(一)连续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;
(二)连续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;
(三)不再符合会员条件;
(四)丧失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、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第二十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,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。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,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,并向会员公告。
第五章 组织机构
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
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,其职权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;
(三)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、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负责人产生办法,报党建工作机构备案;
(四)选举和罢免理事、监事;
(五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(六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七)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;
(八) 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;
(九)决定名称变更事宜;
(十)决定终止事宜;
(十一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,每5年召开1次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,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。
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。
第二十三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30%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。
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。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,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。
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,决定本会终止,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/3以上表决通过;
(二)选举理事,按得票数确定,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/2;
罢免理事,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/2以上投票通过;
(三)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,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/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;
(四)其他决议,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/2以上表决通过。
第二节 理事会
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260人,且不得超过会员的1/3,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。
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:
(一)遵纪守法,遵守本会章程;
(二)诚信经营,社会信用良好;
(三)能够胜任理事工作。
第二十六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:
(一)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商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,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;
(二)理事会换届,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1个月,由理事会提名,成立由理事代表、监事代表、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;
理事会不能召集的,由1/5以上理事、监事、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,由党建工作机构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,负责换届选举工作;
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,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交理事会审议;
(三)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,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、罢免部分理事,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/5。
第二十七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。单位调整理事代表,由其书面通知本会,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。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,其代表一并调整。
第二十八条 理事的权利:
(一)理事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对本会工作情况、财务情况、重大事项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三)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,提出意见建议;
(四)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。
第二十九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、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,忠实履行职责、维护本会利益,并履行以下义务:
(一)出席理事会会议,执行理事会决议;
(二)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,不越权;
(三)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;
(四)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;
(五)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,但法律、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;
(六)谨慎、认真、勤勉、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;
(七)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。
第三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(二)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、负责人;
(三)决定名誉职务人选;
(四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,负责换届选举工作;
(五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六)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;
(七)决定设立、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;
(八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;
(九)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;
(十)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;
(十一)审议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;
(十二)制定信息公开办法、财务管理制度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管理办法重要的管理制度;
(十三)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;
(十四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,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。
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,自动丧失理事资格。
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。
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。
罢免常务理事、负责人,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投票通过。
第三十四条 选举常务理事、负责人,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,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/3。
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。
第三十六条 经会长或者1/5的理事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。
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,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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