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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省信息产业与信息化协会(以下简称协会)成立于1984年,是国家5A级协会和省政府重点支持的十大主导产业协会之一,也是中国电子商会表彰的唯一地方优秀协会,是创建“数字协会”的率先单位。协会由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、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业、IT流通业的企事业、高校、科研院所等单位组成的全省综合性社会团体,现有会员520个,13个分支机构,其产业规模、就业人数覆盖全行业70%以上。

 

主要职能

协助政府实施行业管理,承担行业统计和预警预测,开展调查研究,参与决策论证,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规范、标准和行规行约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,反映本行业和会员的愿望与诉求,代表会员反倾销、反垄断。开展行业统计、发布行业信息。开展培训、咨询、展会、交流、评优、推介、招商等服务,承办政府委托的行业运行分析、重大课题研究、国内外招商、展会、论坛等事项。

宗旨

坚持全心全意为会员单位服务宗旨,围绕全省电子信息产业与信息化发展工作重点,发挥自身优势,努力为政府、为行业、为会员服务。

服务成效

为政府服务:多次组织河北省代表团参加中国(深圳)电子信息博览会、中国(贵州)国际大数据产业博览会、数字中国建设峰会(福州)等大型展会,承办中国(石家庄)数字经济博览会和论坛活动,编撰《河北省志·信息产业志篇》,完成《河北省互联网经济发展战略研究》、《河北省大智移云产业人才规划“十三五”建议》等20多项课题研究,参与《河北省电子信息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》和《河北省电子信息产业十三五发展规划》编制。

为行业服务:开展了对标创新、诚信建设活动,评选创新品牌和科技拔尖人才,组织清华企业高管培训班学习、京津冀新一代信息技术对接会,组建联盟、专委会,推动合作共赢,推动产业链招商合作,组织国内外交流等活动,编写光伏、智慧灯杆等行业标准。

为会员服务:开展会员企业百家行,“一对一”精准帮扶,专家送诊上门,支持发展龙头和专精特新企业,培育一品之精、一业之长单项冠军企业。提供申报项目、保险经纪顾问咨询、人才智力引进、招商引资对接、维护权益。累计向国家、省推荐优秀企业家50多名、优秀创新企业100多家,组织产品、项目、融资推介对接100余场次。

交流合作

与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、中国电子商会、中电科集团54所、13所等协会院所建立了合作支撑关系,与京、津、鲁、粤、黔、深等省市行业协会建立了战略合作机制,在京津冀协同,长珠三角招商对接,提升和完善河北信息产业与信息化产业链开展广泛合作, 推动5G通信、大数据、云计算、人工智能、区块链等新基础产业发展。

获奖荣誉

近年来连续获得“河北省优秀社会团体”、“河北省诚信社会组织”、“河北省科普先进单位”、“党支部先锋旗”、“对标工作优秀单位”等多项省级荣誉。协会继续不忘初心,牢记使命,坚持服务为本,会员为先,坚持求真务实,开拓创新,努力为全省信息产业和信息化建设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。

地址:河北省石家庄市和平西路402号, 邮编:050071






河北省信息产业与信息化协会章程
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本社会团体名称为:河北省信息产业与信息化协会。英文全称为:Hebei Province Information Industry & Informatization Associatio.本协会地址:河北省石家庄市和平西路402号。 邮编:050071

第二条 河北省信息产业与信息化协会(简称信产协会)是由京津冀区域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、软件业、通信运营业、信息技术服务业、信息产品流通业及与信息产业和信息化有关的信息网络、云计算、大数据、物联网、5G、区块链、新材料、新能源等行业的企业、事业单位、科研院所、管理单位及个人(不受国别、区域、部门和所有制限制)自愿参加组成的全省综合性社会团体。

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,以马列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、科学发展观为指导,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讲话精神,遵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及法律、法规,贯彻执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热诚服务于京津冀区域工业企业转型升级和数智化赋能,促进互联网+经济发展,全心全意为会员单位服务,致力于信息产业的发展和信息化建设。广泛联络业内团体及个人会员,努力扩大国际、国内交流与合作,为建设“数字河北,工业强省”竭诚工作。

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

第五条 本协会是经河北省民政厅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,在国家法律和规范的范畴内开展工作和活动,接受河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。

 

第二章 业务职能

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:

(一)认真贯彻国家信息产业和信息化发展政策,在促进全省信息产业结构调整、转型升级,推进技术进步,推动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发展,提高行业运行质量和效益等方面发挥作用。

(二)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,结合行业特点,制定行规行约,建立自律机制,规范行业和企业行为,维护市场秩序,促进公平竞争,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。

(三)开展行业调查研究,参与拟定行业发展规划、产业政策法规等工作,为政府宏观调控和管理提出咨询建议,向政府反映企业诉求,争取政策支持。

(四)受政府部门委托,参与行业内重大投资、改造、开发项目的先进性、经济性和可行性的调研论证。推动科技创新和管理创新,参与新产品、新技术、新装备、新工艺等科技成果的评审鉴定及推广工作。参与科技进步奖、质量管理奖、工业大奖和行业先进集体、劳动模范、先进工作者等有关奖项的推荐及评审工作。

(五)受政府相关部门的委托和授权,依法开展行业统计、调查、分析和上报等工作。监测行业经济运行走势,发布行业市场状况、运行情况和经济技术等信息。总结、宣传、推广先进典型经验。

(六)根据有关部门授权,组织河北省企业开展产业损害调查,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反倾销、反垄断、反补贴调查及对外贸易争议协调和应诉。

(七)代表河北省信息产业或组织企业参加国内外同业组织的有关活动,建立与国内外同业组织的联系,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,组织国际国内商品交易会、展览会等。

(八)参与制定、修订本行业经济、技术、管理等标准、规范。

(九)依据相关法规出版发行行业报刊、设立行业网站,宣传发布行业相关信息、公信证明。

(十)承担政府及有关部门交办事项。接受会员和社会委托,提供专项服务。业务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,依法经批准后开展。

第三章 会员

第七条 信产协会的会员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。

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,应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拥护本会章程;

(二)有加入本会的意愿;

(三)在信息产业和信息化领域具有一定影响。

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
(二)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;

(三)由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,发给会员证书。

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有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;

(三)对本会的工作有监督、批评、建议权;

(四)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各种信息和服务;

(五)有权要求本会提供帮助,维护其合法权益;

(六)有退会的自由。

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执行国家的各项方针、政策、法律、法规和本会章程、行规行约及决议;

(二)诚实守信,团结协作,维护本会声誉和本会合法权益;

(三)按要求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,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和委托的各项任务;

(四)向本会反映情况,并提供本单位经济活动的有关资料;

(五)按规定标准,交纳会费;

(六)保守本团体及会员单位的商业秘密。 

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

会员如果连续二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,视为自动退会,由秘书处收回会员证。

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和行规行约的行为,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取消会员资格。

 
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
第十四条 信产协会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,会员大会的职权是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二)选举、罢免理事和监事会组成人员;

(三)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四)决定终止事项;

(五)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、任务和重大问题。

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,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河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。

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。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,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

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
(一)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;

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

(三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;

(四)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(五)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。

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;根据情况,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二十一条 信产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,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
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:

(一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
(二)决定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
(三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
(四)领导协会所属分支机构开展工作;

(五)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;

(六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。根据情况,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。监事会设主席、监事等5名。监事会成员不得兼任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常务理事、理事职务;

监事会的职责:对协会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进行监督。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,列席协会的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会议;

第二十五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,信产协会要建立以企业家为领导主体和决策主导的领导班子,设立执行会长若干人,实行执行会长轮值工作制度。执行会长由本行业具有代表性、有影响力和推动力的企业领导人担任,主要职责是协助会长抓好轮值年度重点工作。

第二十六条 在会长主持下,由执行会长、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,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,领导本会秘书处和所属单位,研究和处理本会重要工作。根据需要,办公会议可吸收党支部书记、有关副会长、专家顾问参加。

第二十七条 信产协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
(二)在信息产业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;

(三)会长、秘书长为专职;年龄不超过70周岁。
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
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
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
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河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
第二十九条 协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一般任期5,任期最长不超过2届,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,报河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
第三十条 推选一名执行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。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
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
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;

(二)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决议的落实情况;

(三)签署协会重要文件。

第三十二条 本会法人代表职权:

(一)维护、代表本会利益;

(二)行使本会法人代表民事权利;

(三)代表本会签署重大经济合作协议。

第三十三条 协会秘书处为本会的执行机构,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
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
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常务理事会决定;

(四)协调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提出并审查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
(五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 
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:

(一)会费;

(二)捐赠;

(三)政府资助,政府购买服务的经费;
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
(五)利息;
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三十五条 协会按照省有关规定和章程收取会员会费。

第三十六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第三十七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第三十八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三十九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应执行国家有关规定,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
第四十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,应接受河北省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。

第四十一条 协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
第四十二条 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

 
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
第四十三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,须由常务理事会提议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。

第四十四条 修改后的章程,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,报河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。

 

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第四十五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确需注销的,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
第四十六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河北省民政厅审查同意。

第四十七条 协会终止前,须在河北省民政厅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任何活动。

第四十八条 协会经河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手续后,即为终止。

第四十九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河北省民政厅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
 

第八章 附则

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20年12月23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
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常务理事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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